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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程》的通知
12月01日  

各部门、晋安校区:

经党委研究,现将《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月日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程

一、

第一条 为贯彻和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科教兴国战略,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推进科研工作的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科研管理工作水平,推动学术进步,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科研工作决策咨询和学术审议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审议学校的科研计划方案,开展学术成果评定等有关学术事宜。

二、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行政主要领导(校长)和若干名学术专家组成,人数为11至1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在本专业领域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宽的知识面,为人正直,不谋私利,追求真理,坚持学术民主。

第五条 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任。学术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其他原因产生缺额时,可临时增补。学术委员的增补和撤换由主任委员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三、职 责

第六条 审议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科技工作规划,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七条 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情况,推荐国内外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第八条 对科研立项计划和学术交流项目进行审查,对科研成果给予验收和鉴定,对有争议的学术问题进行认定和仲裁,评审申报各类科研成果的奖励,负责科研方面重要项目、成果、业绩、出版基金和优秀人才的评审或推荐工作。

第九条 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对重大的教学资源项目给予论证。

四、议事内容

第十条研究学科发展趋势和学校的学科发展现状,审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对科研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消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福建省有关部门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推荐各类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的专业水平和学术情况进行评议。

第十三条 讨论、审议科技管理、社科管理、学科建设和学术道德等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负责学术争议的仲裁,接受教师科研道德问题的投诉和调查,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处理建议。

五、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列席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第十八条 重要议题的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委员总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会议的议题事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确定。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呈报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审定。职能部门需将讨论议题于会前分送各位委员。

第二十条 对已经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的结果,如学校认为有必要复议或调整,可重新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予以复议,亦可委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酌情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科研机构的设立,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讨论确定,并在下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通报确认。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宜,各位委员均应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讨论的具体内容。

六、附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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